- 文章标题
-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MB1575455J/2021-00011
- 发文字号
- 渝国资发 〔2020〕9号
- 发布机构
- 365bet手机在线投注_365bet真人平台_365scores下载国资委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有效性
- 有效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有关部门,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0日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所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其他纳入监管范围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月度及年度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及报告。
第五条 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为月度经济运行监测和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两个体系。
第七条 月度经济运行监测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反映企业月度国有资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由月度财务快报和月度经济运行分析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 月度财务快报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逐月动态记录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月度经济运行分析是对本部门、本地区或本企业月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运行质量、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分析研判;对月度重大资产处置、资金筹集调度、对外投资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
第十条 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由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年度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等及相关附表构成。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三)国有资产处置和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编制范围
第十三条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核算、编制独立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十四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主体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填报单位不论经营业务性质、规模大小,应当独立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符合编制合并报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将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范围,实现全口径全级次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分级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要求,制定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按照国家部委统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提出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要求;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财务风险管控;
(四)承担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五)指导区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开展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六)指导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
(八)根据监管需要,发布全市及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经济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负责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报送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其他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接口规范等要求,推进建立覆盖全面、级次完整、口径统一的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确保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数据完整、真实、可靠、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市国资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加强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报送,数出多门。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编报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在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合并汇总。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认真审核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和编制质量,规范确认收入、成本、费用,严格公允价值计量,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及金额的审核工作;在编制资产统计报告时对于未纳入合并或汇总范围、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合并或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完整准确。
(五)合并或汇总范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母子公司适用会计政策是否一致,重大会计政策调整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合理。
(六)月度经济运行监测和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报告编制口径是否统一完整,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原因是否合理。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合并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其中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应经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健全防范和惩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第三十三条 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及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玩忽职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及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及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市国资委将不定期通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核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作为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基础。
第三十七条 全市金融类国有企业应按照《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履行统计报告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